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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結清舊制年資之新解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2005年3月11日發布解釋令,指出倘勞雇雙方欲以合意方式結清舊制年資,因現行勞動法令尚無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年資之法源,故須待勞工退休金條例於2005年7月1日實施後,始得為之。此外,因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勞動基準法業已明定應按勞工之工作年資核計,而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雇雙方雖得協商結清舊制退休金年資,惟並未規定連同特別休假年資亦一併結清,且其勞動契約係屬於繼續存在的狀態,並非終止,故勞雇雙方雖依法定標準結清舊制退休金年資,但勞工採計特別休假之年資仍應繼續計算,不因結清舊制退休金年資而有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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