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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月15日發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民用航空運輸業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作為審理案件及結合申報之參考。

由於國際油價持續上漲及兵險費、機場使用費等調整造成航空公司之經營成本增加及利潤縮減,且高速鐵路預定於94年10月底通車後對航空業需求面造成之重大影響,航空公司間為降低成本提升經營效率,可能會採取與其他航空公司合併,或受讓其他航空公司之股份或資產,以求突破經營困境。

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統計資料,目前實際營運之國內航線,分別由遠東航空、復興航空、立榮航空及華信航空4家業者經營,且絕大多數之國內航線市場均屬高度集中之結構。以目前各家航空公司之經營規模及市場占有率分布情形,若航空公司間進行結合,極有可能合致現行公平交易法有關銷售金額及市佔率結合門檻之規定,為因應可能發生之國內民用航空運輸業結合申報案件,公平會爰訂定該處理原則,作為審理案件及業者提出結合申報之參考。該原則揭示之重點內容包括:

分析程序:公平會審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結合申報案件,將分別就結合案所涉及之相關市場界定、對競爭之影響、對經濟效率之影響及結合補救措施等因素加以分析。

市場界定:公平會原則上會以「城市對」(city-pair;例如台北-高雄)作為最小市場之範圍,惟仍須考量起訖地點相鄰近之不同航線間之替代能力,及航空與鐵、公路及水面運具間之替代能力。

競爭分析:公平會將分別考量市場結構、參進障礙、結合之單方效果及共同效果等因素,原則上希望在結合後仍保留規模相當的競爭者,否則參與結合事業必須提供充分之效率正當化事由、或採取適當的結合補救措施,回復結合前之競爭水準。

效率分析:公平會將考量結合是否有助於降低經營成本、網路合理化、資源有效利用、促進競爭或挽救垂危事業等有益整體經濟利益之因素。

結合補救措施:參與結合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得自願或經過與公平會協商,採取將部分資產、部分業務、航線經營權、起降額度或時間帶轉讓或移轉予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競爭者,減輕結合所造成之限制競爭效果。公平會於審查參與結合事業所提出之結合補救措施時,將考量補救措施與結合所造成限制競爭效果之關連性、是否有助回復結合前之競爭水準,及補救措施是否能有效且及時執行等因素。

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不利益之判斷:公平會如認結合之限制競爭效果不顯著,或雖有限制競爭效果,但有充分之效率正當化理由,或已採取適合之結合補救措施,足以回復結合前之競爭水準,則將認定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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