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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得因徵求委託書而抄錄股東名簿



於利用徵求委託書以爭奪公司經營權時,公司派往往較市場派具有優勢,因為公司派實際上掌控股東名簿等資訊,有利於徵求委託書之進行。因此,市場派股東能否以徵求委託書為由,請求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一直是併購實務上之爭議。為此,經濟部於93年12月29日對此作成函釋,認為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股東請求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限於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例如與公司有債權債務關係者。至於股東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委託書規則」之規定行使徵求委託書,主要發生於公司改選或補選董事、監察人而為取得董事、監察人席位時,其關係似與公司法規定之意旨有別。因此,股東尚無法以徵求委託書之為由,申請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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