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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新式樣審查基準修正
韓國智慧財產局業甫修正其新式樣審查基準,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修正重點如下:
依舊審查基準,若智慧局根據一件因終局核駁或撤回申請而未公告且申請在先之新式樣(先申請案)申請案,作為駁回另一申請在後之新式樣申請案 (後申請案) 之依據,該先申請案將因而揭示給後申請案之申請人,此種揭示將構成違反先申請案意願之公開。因此,若先申請案之申請人嗣後另行申請一件與先申請案類似之新式樣申請案,該申請案將會因先申請案的公開而喪失新穎性。
依新審查基準規定,在前述情況下,先申請案之揭示/公開不會影響到其申請人嗣後另行提出申請案之新穎性。
依先前實務,新式樣申請案於申請日起算前6個月後,始進行審查,俾能考量第三人所提出之優先權請求。依新審查基準規定,新式樣進行審查之時點已不受前述6個月期間限制。
依先前實務,經註冊之新式樣申請案若未經審查,該案公告後3個月內,任何人可提起異議,然,異議提起後一般需10個月時間,始可能作成異議審定。
依修正後審查基準規定,針對新式樣專利提起異議,應於異議答辯提出後4個月內做成異議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