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專利法甫修正,於2005年1月1日施行。其修正重點如下:
擴大物品專利權保護範圍以涵蓋新穎的化學物質、醫藥品、農藥品、食品及微生物。已知化學或醫藥化合物的第二用途,准予專利保護。可應用於產業上的電腦軟體以及與硬體結合的軟體,准予專利保護。刪除市場獨占權 (Exclusive Marketing Rights (EMR))相關規定。兼採核准前及核准後異議制度。針對已公開之專利申請案,任何第三人得於公開後3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針對已核准之專利案,任何人亦可於核准後1年內提起異議。導入假保護制度,俾使專利權人可請求自申請案公開日起算的損害賠償。除製造、販賣及使用外,專利權保護範疇將擴大包括進口權。明定為取得政府相關許可證而進口、販賣或使用專利品者,非屬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