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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英國專利法



英國專利法甫修正,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其修正重點如下:

  • 申請日取得


  • 依舊法規定,申請人於提交申請人資料、英文說明書和繳交申請費後,始可取得申請日。依新法規定,申請人於提交外文說明書後即可取得申請日。申請人可先行提交其已提出申請之其他國家對應案之申請國家、申請案號及申請日,俾取得申請日。惟,申請人應於一定期限內提交說明書及該外國對應案之認證本(或宣誓書)。

  • 優先權主張之追加及證明文件


  • 依新法規定,於首次申請之國外基礎案申請日起算12個月(亦即優先權期間)內,向英國提出申請,且該英國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時,申請人得於繳納規費後,且於國外基礎案申請日起算16個月內,提出追加優先權主張。若於優先權期間屆滿後兩個月內始提出前述申請,且所涉英國申請案尚未公開,申請人得提交用以證明其於優先權期間內有意提出申請之證明,並於繳納規費後,主張優先權之追加。另,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英文譯本,僅於審查委員特別要求時,才需呈送。

  • 初步審查及檢索請求


  • 依舊法規定,申請人應於申請日起算1年內請求初步審查以及申請進行檢索,並繳納所需規費。依新法規定,申請人得分別請求初步審查及申請進行檢索,並分別繳交所需規費。針對未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檢索費用必須於申請日起12個月內繳交;針對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檢索費用之繳納期限,為最早之優先權日起算12個月屆滿之日,或申請日起算2個月屆滿之日,二者中較晚者為準。

  • 讓與文件簽署


  • 依新法規定,讓與文件無須由受讓人簽署。

    另,英國專利實務已導入先前技術資料聲明(IDS)制度,亦即,針對其他國家的對應案,申請人如收到官方檢索報告,應向英國專利局呈報。惟,該檢索報告以針對所涉外國專利申請案作成第一次申覆意見前或作成核准決定前所收到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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