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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基準



為因應專利法修正,智慧財產局於2005 年3月4日公告修正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其重點如下:

(一)圖說之記載事項及原則

圖說應載明新式樣物品名稱、創作說明、圖面說明及圖面。其內容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新式樣,使該新式

(二)新式樣之定義

依專利法第109條第1項新式樣之定義,申請專利之新式樣標的限於施予物品外觀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二者或三者之結合,此外,申請專利之新式樣尚必須具備物品性及視覺性。物品性,指申請專利之新式樣必須是應用於物品外觀之具體設計,以供產業上利用。視覺性,指申請專利之新式樣必須是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的形狀及花紋為空間性質的設計,係由空間設計元素-點、線、面所構成;色彩則係色光投射在眼睛中所產生的視覺感受。

(三)專利要件

依專利法第120條規定,是否准予新式樣專利,應審酌之事項包括第109條至第112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19條第1項或第122條第3項之規定。其中涉及新式樣專利要件者包括: 第109條第1項新式樣之定義、第110條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創作性、第111條擬制喪失新穎性及第112條法定不予新式樣專利之項目。

(四)優先權

專利法所定之優先權包括國際優先權及國內優先權,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新式樣專利僅準用第27條所規定,在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後6個月內,就相同新式樣向我國申請專利時所主張的國際優先權。

(五)圖說之補充、修正及更正

對於專利申請人申請新式樣專利所提出之圖說,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時,得依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修正;申請人認為圖說有瑕疵時,亦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為之。對於已經核准專利公告之圖說,新式樣專利權人得依專利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此外,於舉發或依職權審查時,專利權人亦得依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準用第71條之規定,申請更正圖說或由專利專責機關依職權限期更正。

(六)特殊申請

申請專利之新式樣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新式樣時,得為分割之申請。專利申請後,申請之專利種類不適當,得改請為其他種類之專利,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後改請為新式樣專利。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得申請聯合新式樣專利。先經申請為獨立新式樣專利者,可改請為聯合新式樣專利;先經申請為聯合新式樣專利者,可改請為獨立新式樣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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