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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圖書集成電子資料庫非製版權標的
按著作權法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製版權制度為我國特有,旨在保護對古籍、古代文物加以整理之投資利益,以鼓勵對古籍之整理重視。著作權法賦予凡對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古籍、古代文物加以重新排版整理印刷之人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智慧財產局日前指出將古圖書以電子資料處理方式存入電子資料庫,申請製版權登記,因電子資料庫與著作權法規定之「整理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版面之行為有別,非製版權標的,不得申請製版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