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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商標侵權品貿易難逃商標法規範



台灣曾一度為智慧財產權侵權商品的主要生產製造地。今日,盜版業則建立起「台灣接單、大陸或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全球行銷」之全球貿易模式。針對生產製造地不在台灣之跨國性侵權品貿易模式是否得依我國之相關法令加以規範,乃是實務上之重要爭議。

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指出,本件被告與厄瓜多爾廠商以國際貿易方式,先由被告提出報價要約,雙方經議價後,約定買賣價格及標的物數量,由買受人以電匯付款方式匯款至台灣完成買賣,因此,被告係在台灣締結完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契約,自受我國商標法所規範,至於之後由大陸地區運至厄瓜多爾,此乃貨物交付運送之安排,並不影響買賣成立地位於台灣之認定。

法院實務如針對類似侵權案件,亦採取相同之見解,對於打擊跨國性仿冒品貿易,將可產生遏止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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