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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公布銀行辦理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5年3月23日發布「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未來符合(1)最近6個月每月逾放比率(含應予觀察放款)均未超過2.5﹪,(2)備抵呆帳覆蓋率均達40%以上,(3)最近1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10﹪以上,及(4)最近1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處分之銀行,得逕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但涉及信託、票券、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保險、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兩岸等業務者,仍應符合各該法規之規定。各該法規如另有禁止或限制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就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前述逾放比率、備抵呆帳覆蓋率及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處分,係以該在台分行為計算及衡量範圍;至於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係指其總行經執業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

因此,未來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原則上已不需事先申請,僅須於開辦後15日內,檢附其營業計畫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即可。如備查書件不完備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於補正前,不得繼續承作新案件,但於暫停辦理前已受理申請之案件得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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