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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生效



京都議定書係由聯合國氣侯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於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召開第三次締約國大會時通過,重點包括:

  • 總量管制:於西元2008年至2012年間,6種溫室氣體排放量平均應削減到比1990年排放量低5.2%的水準。

  • 管制氣體: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氟化烴、全氟化碳及六氟化碳。


  • 京都議定書已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將對全球工業競爭力產生深遠影響,一個以碳管制為考量的市場也將開始成形。我國非京都議定書所列的38個國家,因此在第一階段並無減量的壓力,惟因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佔全球總量近1%。名列第22位,可能被列入下一波要求減量之目標。

    為因應京都議定書,工業局將輔導廠商建立可被驗證的國際溫室氣體管理系統、鼓勵廠商引進減少排放溫室氣體的技術及設備、建立廠商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庫、建立國內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輔導產業實施清潔生產等。

    此外,工業局也將引導產業進行結構調整,加速推動發展能源依存度低的資訊、通訊、半導體、污染防治、醫療保健、特用化學品與製藥、航太、消費電子、高級材料,以及精密器械與自動化工業等十大新興產業,同時提供租稅獎勵、融資優惠、技術與產品開發輔導等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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