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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經假處分禁止執行職務者不得指定代理人行使職務



公司董事長經法院假處分禁止其執行職務,則於假處分之執行命令撤銷前,不得行使董事長職務,且公司法所定由董事長指定代理人行使其職務之指定權,亦不得行使。應注意者,依據經濟部93年11月19日函釋,縱使董事長係於法院假處分執行命令之前即已指定代理人,則於受假處分執行命令之後,其先前所指定之代理人,亦不得行使其職務,始能貫徹假處分執行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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