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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公告


陳惠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業於94年2月15日公告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藉由雙方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言詞辯論,進行證據調查。其主要內容如下:

  • 界定得舉行聽證之案件限於商標異議、評定及廢止之爭議案件。


  • 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請求或由智慧局之承審人員依職權舉行聽證。但如由當事人請求者,智慧局認為無進行聽證之必要時,應於處分書中,敘明不舉行聽證之理由。


  • 智慧局決定舉行聽證時,應於聽證期日之20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但經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同意者,不受20日之限制;聽證期日得於期日10前,檢具正當理由申請改期。


  • 當事人經通知並未出席聽證,智慧局得進行一造聽證。


  • 除非對當事人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聽證程序應公開並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應自備翻譯員。


  • 如當事人欲和解或有無法於聽證程序確認且對爭議案件有重大影響之新證據資料提出者,得依申請或職權中止聽證程序。


  • 舉行聽證時,得就相關事項及證據資料進行調查與辯論,例如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商標是否發生混淆誤認、商標知名度高低或減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情形等。


  • 不服聽證作成之智慧局處分,免除訴願程序,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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