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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


丁靜玟

行政院院會於94年1月20日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其重點包括:

  • 濫發電子郵件侵害收信人權益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總額以每人每封郵件新台幣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為準。但能證明其受害額高於此一金額不在此限。總額最高以2千萬元為限,對同一原因事實所得利益超過2千萬元者,以該所得利益為限。


  • 若廣告主與廣告代理商明知或可得知發信人違反規定,將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發送電子商業郵件,必須提供收信人選擇不再接收同類郵件的機制,而郵件主旨欄也必須加註「商業」、「廣告」、「ADV」等標示。發信者必須提供正確的信首資訊,即附加於電子郵件的來源、路徑、目的地、發信日期等辨識發信人的資訊,並提供發信人姓名、公司名稱、營業所或住居所之地址。


  • 明文禁止發信人有下述行為:明知收信人已拒絕接收商業電子郵件、明知電子郵件主旨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明知郵件轉寄前的信首資訊為不實,但卻仍然發送郵件。違者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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