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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相關產品出口監視系統停止實施
財政部關稅總局原自1992年11月起實施電腦程式相關產品出口管理(EMS)系統,權利人得向關稅總局登錄其電腦、列表機、電視遊樂器等CCC號列計16項內含電腦程式之貨品。登錄後,關稅總局會通知各關區,於電腦程式相關產品出口時,若出口人為高危險群廠商者,其出口貨物百分之百須經查驗,為一般廠商時,則採抽驗方式。
由於科技環境變遷,電腦軟體之出口以光碟產品居多,故電腦程式相關產品出口,可適用現有出口光碟各項查核機制(如光碟管理條例、出口盜版光碟查緝專案小組作業要點等)以及海關配合執行商標權及著作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權利人得向海關提出檢舉或提示,這些措施已能有效地遏阻涉嫌仿冒之產品出口,故關稅總局於2005年元月1日起停止實施EMS制度。
依據海關配合執行商標權及著作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海關一旦發現涉嫌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之貨物,將通知權利人於一定時間內至海關認定,視涉嫌物之性質依相關法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