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拍賣網站管理者應對違法廣告負責



拍賣網站或其他網際網路交易平台目前乃是促銷商品或為商品廣告相當熱門之管道,拍賣網站管理者或其他網際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就違法商品之銷售或廣告內容如有涉及違法情事,是否亦應負責,則是實務上相當具爭議的問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428號判決針對菸害防制法案件認為,拍賣網站管理者乃是該法第22條第2項所規範之傳播業者,故其若傳播或刊載菸品廣告則違反該法規定。本案爭點在於如何認定拍賣網站管理者之責任,以及有無過失。

該案之拍賣網路管理者主張,以一般網路業者之經驗而言,對於標題欄位進行搜尋檢索可過濾約90%違反法律規定之商品,已屬符合網路業者於經營管理上之注意義務。若強使網站經營業者一定要進行全文檢索,則網站經營業者恐需投入數十倍,甚至數百倍之成本,始得謂克盡客觀注意義務,此顯與過失之概念重大齟齬。

然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拍賣網站管理者既提供交易平台,使使用者鍵入相關說明內容並上載照片後,電腦系統即得自動顯現使用者鍵入及上載之內容,自負有有效監控管理義務,對菸品拍賣廣告刊載於其交易平台長達數日未能經由其搜尋檢索查得而將之移除,顯見就其交易平台並不能作有效之監控管理,自難辭其過失之責。

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見解推論,拍賣網站管理者或其他網際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對於侵害商標、專利或著作權之商品拍賣或廣告,似乎有可能需依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法律規範負責,故對其影響甚鉅。不過,此推論仍有待具體案件之釐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