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釐清商標近似審查原則之適用優先順序



判斷二商標是否近似之審查原則,依據往昔法院之見解,有所謂的「通體觀察原則」及「構成主要部分之判斷原則」,惟此二種原則之關聯性或適用之優先順序為何,則有爭議。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594號判決揭示二者並無主要與補助(或次要)之關係,應適用何原則,應依個案客觀情節適用。

另方面,該判決並闡明「商標個案審查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界線。該判決指出,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即有正當理由時,得為不同之待遇,此為行政法之平等原則。比較商標採行「個案審查原則」而言,行政法平等原則之適用,應採嚴謹態度,除非有絕對證據證明二商標十分近似,否則無平等原則之適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