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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塞租稅協定正式生效



中華民國與塞內加爾共和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係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正式簽署。依該協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其效力於雙方締約國通知對方完成本協定生效之各該法律要件之日起開始生效。就源扣繳稅款,適用於該協定生效日後之第二個月第一日起已付或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適用於該協定生效日後之次年一月一日起課稅年度之所得。

財政部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九三0一00七九四函,說明使前開協定生效之各該法律要件業已完成,並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通知對方。基此,依照該協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該協定自九十三年九月十日開始生效。從而,就源扣繳稅款,適用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已付或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適用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之課稅年度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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