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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專案補助收入之認列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財政部八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八00七三七六四八號函,特別針對受政府專案計畫補助獎勵作為市場增置產業設備經費,認為其屬全年收入總額之一部分,因此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應併入取得年度合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台財稅字第八六一九0六三四五號函並再次重申相同意旨。
財政部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三一七九號函,改變前開二函之見解。認為營利事業所接受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若係用於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同函並宣示財政部八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八00七三七六四八號解釋函,及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台財稅字第八六一九0六三四五號解釋函有關部分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