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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之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令,規範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應遵守之規範,其重點如下:
1.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之往來契約,有關個人資料之使用條款,應增訂讓客戶選擇是否同意提供資料作為共同行銷之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欄位及簽名處,簽名處應能明確區分僅同意提供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或同意提供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等其他資料。
2.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基本資料時,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除供作為電腦程式交叉比對之工具外,不得顯示於使用者端任何產出資訊,包含畫面顯示、產出表報等。
3.與客戶之往來契約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等相關條款,應以粗黑字體表示,且明確告知或約定客戶得隨時要求停止交互運用其資訊之最簡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