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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相關解釋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函示,僅從事提供保險相關事業財務或投資有關之管理、諮詢、顧問服務,並以收取手續費 (包括佣金、服務費、管理績效獎金等) 為收入之事業,係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惟該事業之從業人員,仍應具備各主管機關訂定之資格條件。
另依據金監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函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之保險相關事業,係指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之不動產租賃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