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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商標優先權相關實務



由於中華民國並非巴黎公約締約國,中華民國及其他國家人民目前係根據互惠關係,相互承認優先權之請求。中華民國國民先前向愛爾蘭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案時,如以中華民國申請案作為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愛爾蘭專利局並不承認其優先權主張。經智慧財產局提出具體案例,透過歐盟貿易總署相關單位積極交涉及溝通,已獲愛爾蘭專利局同意承認。

愛爾蘭專利局特函復如下: 愛爾蘭將修正專利法,明確承認WTO會員之申請案得主張優先權;同時愛爾蘭專利局將不會僅因基於中華台北之專利及商標申請案主張優先權即予拒絕。智慧局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公告上述事宜,供公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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