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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與著作權
智慧財產局日前於其釋示中指出,依著作權法,試題屬於語文著作,於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受保護。又依該法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則得適用該規定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者,僅限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不論是期中或期末考試)。惟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即為試題,其創作目的在供考試之用,則仍不得依上述規定予以重製。倘教師為學校編製試題時,所利用的部分屬坊間教科書業者所編製供學生練習測驗卷或學習講義中之試題,係屬非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則不得依上述規定予以重製,仍應取得該測驗卷或學習講義中之試題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有侵權之虞。
又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換言之,倘為非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一般人編寫並委託他人出版專供學生專用之測驗卷,應屬著作權之標的而受保護。著作無論係出於授權利用、被合理使用或被侵權,而成為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之試題者,該著作本身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僅有在成為該第九條所規定之試題整體呈現時,始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故各級學校舉行月考、期中或期末考等試題,雖屬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之試題,一般人皆可利用之,惟該等試題所使用其他出版社或教科書業者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不因著作內容被利用成為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而喪失該著作本身之著作權,亦即一般人如非直接利用各校考試試題之整體內容,而係另有利用該著作內容本身之行為時,仍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亦有侵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