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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訴願理由之受理機關



依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今之訴願法規定,訴願聲明及理由之提出乃採訴願層轉制度,即應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再轉送訴願決定機關。但如提出訴願聲明後,未補正訴願理由,經訴願決定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時,究應向原處分機關或向訴願決定機關補正訴願理由,訴願法欠缺明文。目前針對商標或專利行政爭訟案件之訴願作業實務,經濟部(訴願決定機關)於通知訴願人限期補正訴願理由時,均於通知函註記應直接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提出訴願補正理由。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四五號裁定針對公平交易法行政爭訟案件,維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九五號裁定及行政院(訴願決定機關)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院臺訴字第○九一○○一七三七九號訴願決定之見解,與經濟部採迴然不同之見解,認為應向命補正之行政院(訴願決定機關)提出應補正之訴願理由,如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處分機關)補正即不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是否會改變商標或專利行政爭訟案件目前補正訴願理由之受理機關的作業流程實務,或者商標或專利行政爭訟案件目前受理補正訴願理由之機關,是否會因此被解釋為錯誤,導致訴願決定之程序有瑕疵,仍有待其他具體案件之釐清,相當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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