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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台灣訴訟委任狀(或授權書)之要件
司法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發文各級行政院及法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律師公會表示,就外國人涉訟之民事、行政訴訟事件,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或授權)為真正,而他造就真正之文書,未具合理懷疑事由而故意爭執其真正者,依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前研擬討論是否由智慧局另外建立協助驗證外國人委任狀之暫時性機制,因恐模糊委任狀應就個案卷證資料憑斷之爭點,及其對於外國人不合理待遇之訴求,先不進行。至於由智慧局建立外國廠商有權簽署人登錄制度一案,將彙整各方疑慮及法律適用,以評估其可行性與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