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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約定價格
依據經濟部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函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發給員工之認股權憑證,其約定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以維持資本充實原則及保障股東權益。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票面額,並無每股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元之限制,故每股金額為壹元、貳元、參元均無不可,公司可依實際狀況自行決定。
至於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金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成函釋,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發行人履行認股義務時,不受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之限制,故員工可依發行辦法折價認購新股,而無須經金管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