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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許與報備不同



依據公司法規定,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以營利為目的之外國公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應先經經濟部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而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惟指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者,則應向經濟部申請代表人辦事處報備。因此,經濟部九十三年九月七函釋明白表示,「認許」及「報備」係屬不同之法據,自無法使核准報備之行政處分有等同於認許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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