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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以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102號函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相關之課稅,得依財政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所發布之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六六○二號函規定辦理。

財政部九十二年的函釋是針對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相關課稅規定。依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的新函釋,非上市上櫃公司若依公司法規定購買庫藏股時,亦比照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購買庫藏股處理。其重點如下:

  • 庫藏股票交易(即轉讓或註銷)屬證券交易,惟該交易之溢價,依經濟部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五○二○○號函及九十二年一月九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三○六二五○號函規定,屬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所稱「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範圍,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庫藏股票交易之溢價作為資本公積者,非屬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其交易損失,亦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上開損失公司於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十段及第十三段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而沖抵保留盈餘後,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部分,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自本函釋發布日起,庫藏股票交易之損失,依前述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如有由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於庫藏股票轉讓日或註銷變更登記日,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其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 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沖抵之未分配盈餘×轉讓日或註銷變更登記日之稅額扣抵比率。

  • 上開計算公式所稱之稅額扣抵比率,係指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計算之比率;該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應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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