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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募集發行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吳又華

證期局以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函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重點如下:

  • 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則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 傘型基金下的基金可為股票型基金、平衡型基金、組合型基金、保本型基金或指數型基金。


  • 每一子基金應簽訂個別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並應敘明下列事項:


  • 1.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則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2.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子基金間之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其轉換費用得由經理公司自行訂定。

  • 發行人應彙編製作一公開說明書,敘明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之內容如為各子基金所共通者,得標註各子基金皆同,免重複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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