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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申請發行公司債,應提出償還籌資計畫
證期局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函規定,為強化控管公司債違約風險,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或申請發行公司債(含國內外普通公司債、國內外轉換公司債及國內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檢附依公司法規定之償還公司債款之籌資計畫及保管方法,並洽請專家出具具體可行之評估意見。專家出具未具體可行之意見者,證期局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
公開發行公司申報或申請委託證券商對外公開承銷之公司債案件,前揭專家意見,由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意見。未對外公開承銷之案件,則應由簽證會計師出具評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