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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馮博生/劉祥和

大陸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甫公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於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分公司、變更其財務公司的審批條件、業務範圍及監督管理予以具體規定。

該辦法中有關設立財務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由來的3億元人民幣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經營外匯業務的財務公司,其註冊資本金中須包括不低於500萬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另外,財務公司可根據業務需要,經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後在成員單位集中且業務量較大的地區設立分公司及代表處,但其代表處不得經營業務。

針對外資投資性公司及投資企業,則分別適用該辦法中對母公司及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設立外資財務公司者,並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外資投資性公司及其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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