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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對境內無住所個人徵收所得稅辦法


馮博生/劉祥和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2004年7月23日公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在大陸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若干稅收政策作出明確規定。

該通知規定,判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應承擔的納稅義務時,需要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的,均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根據有關規定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時,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則按半天計算其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另該通知亦列舉對不同納稅義務個人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公式,並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適用有關稅收協定或安排條款的問題予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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