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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樂迪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委員會議決議,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事業結合申報書所載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形,合致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但書第二款規定,併處新臺幣四十萬元罰鍰。
於本案中,公平會就好樂迪及其集團企業與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之資金往來資料,揚聲公司執行業務時有好樂迪之經理人員陪同之行為,認定好樂迪與揚聲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並直接或間接控制揚聲公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然好樂迪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向公平會提出與錢櫃KTV結合之事業結合申報書中,未將揚聲公司列入其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資料,且申報文件中所述上下游事業等市場結構資料,亦未揭露其與揚聲公司之關係。
於公平會主動調查視聽歌唱業者是否違反公平法規定乙案時,好樂迪依公平會調查需要配合為書面陳述或到會說明時皆強調該公司及關係企業、董監事均未持有揚聲公司之股份,市場上傳聞揚聲公司為該公司所屬公司,與事實不符云云。顯見好樂迪於提出事業結合申報前,即已知其與揚聲公司之關係應為公平會審酌該案及其與錢櫃KTV結合申報案之重要事項,惟好樂迪卻於該案調查期間一再否認其與揚聲公司之關係,並於結合申報文件中完全不揭露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資料,好樂迪刻意隱匿其與揚聲公司關係之意圖,甚為明顯。
公平會基於上述原因,並審酌好樂迪之營業額、違法動機、行為類型、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經營狀況、市場地位、事業規模及配合態度等一切情狀,決議處好樂迪新臺幣四十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