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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間概括承受得逕辦理認許及名稱變更登記



經濟部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成函釋,關於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擬將其台灣分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由另一外國公司概括承受時,得逕行辦理變更認許及台灣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以利外國公司在台繼續營運。因可直接辦理變更登記,免去重新設立分公司及進行清算程序之繁瑣,大幅簡化登記及相關作業程序,將有助於企業併購及組織再造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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