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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預審制度僅適用於金融控股公司



經濟部曾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函公布經濟部九十年十月十五日研商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登記事宜會議之重要決議,其中針對提案四曾作成附帶決議事項引進預審制度,使金融控股公司於設立時,可於轉換基準日前十五個工作日送件,俾利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先預審公司設立之文件,以使公司登記作業能於基準日當日完成。

至於因預審所生資金查核問題,則得由會計師於轉換基準日前先予簽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送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基準日次日再補送原簽證日至轉換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憑核。

嗣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經濟部修訂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於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於實行後十五日內申請登記之規定中,增列「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合併(或分割)基準日核准合併(或分割)登記者,不在此限。」,明文引進預審制度,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為前提,得先行預審而於基準日當日核准登記。

於公司合併或分割涉及新設公司之情形,若不能採行預審制度於基準日當日核准登記,則將因新公司未能完成設立而發生營業中斷之問題,對於企業併購影響甚大,故實務上相當期待經濟部能放寬預審制度之適用範圍。然而,經濟部卻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作成函釋,明示預審制度僅適用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辦理之公司,其他公司則不能比照辦理。因此,除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進行之併購外,其他產業別之事業進行企業併購,因不能適用預審制度,仍無法解決可能產生營業中斷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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