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歐盟98/71/EC指令之執行,德國修正外觀設計保護法,自2004年6月1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外觀設計保護期間由原來的20年延長為25年。針對已獲保護之外觀設計案件,係於1988年7月1日以後提出申請者,其保護期間亦延長為25年。依舊法規定,外觀設計應具備原創性及新穎性,始受保護。新法已將原創性要件刪除。新穎性主張之寬限期由原來的6個月延長為12個月(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依舊法規定,外觀設計保護期間自申請日起算,新法則改至註冊日起算。依新法規定,一件申請案最多可包括100項屬於同一類別設計(依舊法規定,則以50項為上限)。依新法規定,外觀設計保護權利人有禁止他人在未經授權情況下使用其設計之專屬權利。依新法規定,零件外觀設計亦可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