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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修正專利法



新加坡甫修正其專利法,於二○○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針對主張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案,申請人無需呈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 在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後至繳納授權費用之期間內,申請人可隨時提出各別申請案。


  • 採行檢索及審查雙軌制。例如:針對非屬PCT方式提出申請之國內申請案的檢索及審查,共有如下八種選擇:


  • 快速檢索及審查

    1.於13個月內請求檢索,嗣於21個月內請求審查;
    2.於21個月內提出檢索及審查聯合請求;
    3.於42個月內提交對應申請案之檢索及審查結果;或
    4.於21個月內提交對應申請案之檢索報告,並提出審查請求。


    一般檢索及審查

    1.於13個月內請求檢索,嗣於39個月內請求審查;
    2.於39個月內提出檢索及審查聯合請求;
    3.於60個月內提交對應申請案之檢索及審查結果;或
    4.於39個月內提交對應申請案之檢索報告,並提出審查請求。


    前述期間均自優先權日或申請日起算。請求適用快速檢索及審查的專利申請案,可於39個月內申請轉換成適用一般檢索及審查的專利申請案。

  • 專利申請案於核准後,任何人均可針對該案請求核准後檢索及審查。審查機構應針對前述請求作成書面意見,專利權人針對前揭書面意見可提出書面申復及/或申請專利修正。


  • 於下列任一情況下,專利權人可申請延長其專利權期間:

  • 1.專利局處理程序有所延誤者;
    2.對應國外案件之處理程序延誤者;及
    3.因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藥物上市許可致生延誤者。


    專利權人應於專利獲頒後六個月內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或於取得藥品上市許可日起算六個月內且在專利權屆滿六個月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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