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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減免專利年費之資格



依二○○四年七月一日公告修正施行之專利年費減免辦法第三條規定,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依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減免專利年費。智慧局於二○○四年七月十六日公告說明前述當事人資格認定範圍如下:

  • 該辦法所稱學校,係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有關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之認定標準,經教育部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函覆如下:「教育部所建立各國大專院校參考名冊所列學校,係外交部及該部駐外館蒐集駐在當地國立案或經認可之大專院校;美國部分係彙編全美國各地區性、專業性合法立案之學校資料。而其參考名冊所列者,得認定其國外學歷。」專利權人為外國學校時,智慧局將以前述教育部所建立之參考名冊,作為得否減免年費參考依據。


  • 依本辦法規定,得申請減免專利年費之中小企業,係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事業;亦即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或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業、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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