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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補正實務



智慧財產局於二○○四年八月二日公告針對優先權證明文件補正期間之處理方式及見解如下:

  • 依修正前專利法規定,申請人應於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未於申請時提出聲明或逾期未檢送者,喪失優先權。又依同法規定,凡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或不依限納費者,應不受理。但延誤指定期間或未依限納費而在處分前進行補正者,仍應受理。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前述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申請人得申請回復原狀。據此,足見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逾期未檢送者,自法定期限屆滿之次日當然喪失優先權,此乃法定效果的當然發生,至於申請人是否已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期限或智慧局有否發函通知其喪失優先權,均與前述法定效果當然發生無關。若欲阻卻前述法定效果的發生,申請人僅得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而不可任意申請延展法定期間。前述見解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七九三號判決中敘明在案。


  • 參照前述行政法院判決意旨,針對現行專利法中所訂「申請人應於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規定,該項優先權證明文件補正期間,應解釋為法定不變期間,而不生申請延展之問題。準此,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提出申請之專利申請案,均應依前開判決意旨辦理。


  • 根據前述公告,針對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提出之專利申請案,智慧局將不允許申請人申請延展呈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限 (自申請日起算四個月期限)。但依智慧局目前實務,於下列任一情況下,前述不准申請延展期限之規定將不適用:

  • 申請人於期限屆滿前,已先行呈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或傳真本 (載明優先權基礎案之受理國、案號及申請日),並同時申請延展呈送完整及正式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限者


  • 申請人依專利法規定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呈送完整及正式優先權證明文件者


  • 另,為配合美國專利及商標局自今年七月起核發電子(CD-ROM)優先權證明文件實務,智慧局日前已開始受理前述電子(CD-ROM)優先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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