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銀行辦理外幣授信相關規定
吳又華
財政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台財融(一)字第0931000280號函修正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辦理外幣授信相關規定如下:
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對授信戶(國內法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海外法人)辦理外幣授信,得以授信戶持有之本人或國內母公司於國內銀行之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存款定存單為擔保。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對授信戶(國內法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海外法人)辦理無擔保外幣授信,或以授信戶本人、國內母公司於外匯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定存單為擔保外幣授信,均不得供作對大陸地區投資、週轉或保證等之用,但不包括短期貿易融資;如係為境外客戶簽發遠期信用狀,信用狀所載進口地得為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