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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對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交易行為處理原則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第六五六次委員會議決議,訂定公平交易法對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交易行為處理原則(草案),以導正百貨公司憑藉其市場相對優勢地位,不當限制專櫃廠商的交易行為所造成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該處理原則草案分別就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及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之行為態樣為詳細說明。
倘百貨公司於合約中未訂定不續約標準、櫃位調整依據、促銷活動補助費收取標準、營業額抽成標準、消費者刷卡手續費分攤比例、裝潢事項及揭露資訊之方式,即為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又百貨公司若有(1)以提議、慫恿或脅迫之方式,促使專櫃廠商為避免遭撤櫃,而斷絕與他事業交易,阻礙其參與競爭;或(2)以單方制定之不公平交易條款,限制專櫃廠商之營業區域,意圖造成參進障礙以阻礙潛在之競爭者參與競爭,即視為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如有不符該處理原則者,公平會將就個案調查處理,並視具體事證認定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款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