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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不得區分及補行分派



經濟部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針對公司章程得否另行訂定獨立董事、監察人酬勞之爭議作成函釋,以現行公司法並無區分獨立及非獨立董事、監察人,故章程自不得另行記載獨立董事、監察人之酬勞。

至於當年度未分派之董事、監察人酬勞,可否以後年度補行分派,經濟部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函釋採否定見解,認為當年度稅後淨利提列法定公積後,加上累積未分配盈餘之餘額,若不足分派股息章定成數時,股東會得決議以該餘額之全部或一部為股息之分派,故當年度未分派之董事、監察人酬勞或股東紅利,均不得以後年度補行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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