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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
因應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之商標法所增訂之立體、單一顏色及聲音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該基準重點如下:
立體商標
(1)商品本身的形狀;
(2)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
(3)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
(4)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及
(5)文字、圖形、記號或顏色與立體形狀之聯合式。
(1)該形狀是否為達到該商品之使用或目的所必須;
(2)該形狀是否為達到某種技術效果所必要;及
(在審查基準中,明示若該形狀已取得發明或新型專利權,或申請人在其廣告或促銷活動中,曾強調該立體形狀所具有的功能或該形狀為達到某種效果所必要,則該等事實皆得作為判斷該立體形狀是否達到某種技術效果所必要之佐證。)
(3)該形狀的製作成本或方法是否比較簡單、便宜或較好。
顏色商標
聲音商標
申請人必須以五線譜、簡譜或描述說明表示該聲音商標,並須同時檢附存載該聲音之光碟片。以五線譜或簡譜表示者,應為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