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甫修正外觀設計保護法,並於2004年6月17日施行。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外觀設計保護期限縮短為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十年。外觀設計申請案之標的包括應用於單一產品之單一式樣、多個產品所共用之單一式樣、或同一分類中多個產品所應用之多個式樣。外觀設計必須具備新穎性(newness)及非顯著性(distinctiveness),始可註冊。外觀設計於註冊前僅進行形式審查。判斷新穎性所可涵蓋比對的先前技藝,包括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已在國內公開使用之式樣,及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已在國內外公開刊物中所揭露之式樣。在引入新穎性及非顯著性之要件後,外觀設計是否符合上述要件,其判斷重點將由過去「兩設計間之差異」改變為「兩設計間之相似處」。
外觀設計於註冊後,可依申請進行實體審查。經註冊之外觀設計必須在通過實體審查且取得審查證書(certificate of examination)後,權利人始可執行其權利。審查後若發現該外觀設計未具備法定要件,將撤銷該外觀設計之註冊。判斷外觀設計侵權時,應以對象物與註冊外觀設計之整體外觀是否近似,作為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