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加拿大法院判決-植物基因


方環玉

針對孟山都公司控告加拿大某農夫侵害其第1,313,830號加拿大專利一案,加拿大最高法院於2004年5月21日以五比四之多數決,判決認定被告侵害孟山都專利權。

嘉磷賽(Glyphosate)為一種除草劑。前述加拿大專利所請發明係為可耐受嘉磷賽之基因及含有該基因之植物細胞。含有該耐受性基因或細胞之植物,可在嘉磷賽存在之情況下存活,因此植栽此種植物,可噴灑嘉磷賽來控制雜草。孟山都所供應的「Roundup Ready」產品,為含有該耐受性基因及細胞之芥花菜。然依據加拿大相關判例(Harvard College v. Canada [2002] 4 S.C.R. 45, 2002 SCC 76),植物本身及種子非屬可予專利之標的。因此孟山都專利並不涵蓋含有嘉磷賽耐受性基因及細胞之植物本身。

可能因鄰近農場飄入「Roundup Ready」之種子,被告的農場長出「Roundup Ready」芥花菜。被告將該芥花菜之種子當飼料出售,但保留部分種子,作為後續植栽之用。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植物基因及植物細胞為可予專利之標的,而被告保留「Roundup Ready」芥花菜之種子並植栽該植物之行為,係屬「使用」孟山都之專利基因及細胞之行為,因而侵害涵蓋該基因及細胞之專利權。孟山都以所得利益為基礎請求損害賠償,但法院認為被告將「Roundup Ready」之種子當作飼料出售,與其將其他種芥花菜之種子當飼料出售相較,並無額外獲利;再者,被告在栽植過程中,並未噴灑嘉磷賽,亦未因孟山都專利之耐受性功效而有雜草控制之獲利。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無須負擔損害賠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