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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修正專利法



為使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取得醫藥品以解決相關公共衛生問題(尤指HIV/AIDS、肺結核、瘧疾及其它流行病),加拿大甫修正專利法,賦予加拿大廠商專利特許實施授權,在加拿大境內製造特定專利產品,並將該等產品出口至相關開發中或低度開發國家。除列明特定產品範圍外,修正條文之重點如下:

  • 取得特許實施授權的程序:


  • (1)欲取得特許實施授權者,應向專利委員會提出意願書(notice of intent),列明產品相關資料、預計生產數量、專利權人資料、進口國家及該產品在進口國家內的專利狀態,同時應繳納相關規費。
    (2)專利委員會應通知專利權人有關申請人申請核發特許實施授權之事實。專利權人得於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由專利權人自行提供所需產品至進口國,或由專利權人主動提供授權。


  • 在產品出口前,特許實施權人應於網站上公告其販售產品名稱及數量、進口國家、及符合食品藥物管理辦法(the Food and Drug Regulations)的產品相關資料。


  • 特許實施權人應支付專利權人相當於出口產品價格百分之二之權利金。


  • 特許實施授權的有效期間為兩年。


  • 特許實施權人的使用權,為非專屬,且原則上不可移轉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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