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改及進一步規範審查標準、完善復審與無效宣告請求程序和外觀設計判斷標準,中國大陸甫修正專利審查指南第一、三及四部分,且已於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次修正之重點如下:
PCT國際申請案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期限將變更為自優先權日起算三十個月內。對於已經受理的復審或無效宣告請求案件,經審查認為不符受理條件者,專利局將駁回復審或駁回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提交外文證據卻未同時提交中譯文者,該中譯文應在指定期限內補呈,否則視為未提交該外文證據。復審之前置審查應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兩人或兩人以上針對同一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該等請求人無庸委託同一代理機構代理其進行相關程序。「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之名稱變更為「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審查狀態通知書」。在無效宣告程序中針對系爭專利文件進行修正時,如獨立權利要求未作修正,專利權人不被允許對其從屬權利要求進行合併修改。針對包含數項具有獨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可作成部份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無效的審查決定。針對外觀設計相同和相近似之判斷,應以二者的差別對於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是否具有顯著的影響,予以判斷。刪除「隔離對比」方法,明訂一般產品以「綜合判斷方式」判斷,而「要部判斷方式」則僅適用於相對於其他部位特別容易引起消費者注意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