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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閱卷作業要點



因應專利法修正條文之施行,且釐清現行實務未盡明確之處,經濟部已完成專利閱卷作業要點之修正,並自二○○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經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說明書或圖式資料。


  • 受法院囑託之鑑定人得申請閱卷。


  • 智慧局應自申請人申請閱卷之日起十日內指定閱卷期日及地點,通知申請人。卷證尚未齊備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俟卷證到達或理由消滅後,再行指定,並將事由通知申請人。


  • 申請人撤回閱卷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期日閱卷者,至遲應於閱卷前一日,以書面、傳真或電話送達通知智慧局;申請人遲誤指定閱卷期日者,智慧局得另行指定閱卷期日及地點。


  • 發明案或新式樣案審查表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意見表,不得申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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