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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



因應專利法修正條文之施行,且釐清現行實務上未盡明確之處,經濟部已完成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之修正,並自二○○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依修正前規定,針對案情已明確且無面詢必要之初審案或再面詢案,審查人員得不辦理面詢,但應於審定書中敘明不予辦理面詢之理由。為使申請人得與審查委員充分溝通,本次修正特將初審案排除在所列不予辦理面詢之外。


  • 與本案有關之其他人員,經提出委任書且經智慧局許可者,得出席面詢;無委任書者,於不妨礙面詢進行之情形下,經智慧局許可得列席。但未經許可發言者,不得發言。


  • 智慧局應以書面通知面詢,而不得以電話方式通知。


  • 面詢過程,智慧局及當事人得錄音或錄影。


  • 面詢時應當場製作面詢記錄,記載面詢日期、時間、地點、出(列)席人員、面詢事項及詢答重點,並由出席面詢之人員在文字紀錄內容之後簽名或蓋章確認;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將其事由記載於面詢紀錄。


  • 未依指定時間到場面詢者,智慧局得逕行審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改期者,不在此限。前項申請改期以一次為限,且至遲應於面詢前一日以書面、傳真或電話送達通知智慧局,由該局另行指定面詢期日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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