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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



為因應專利法修正條文之施行,並釐清現行實務上未盡明確或未盡合理之處,經濟部已完成專利法施行細則之修正,並自二○○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修正發明及新型申請專利範圍撰寫之方式,例如: 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另,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發明或新型獨立項之撰寫,以二段式為之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


  • 簡化下列行政程序:


  • (1)補充、修正或更正圖式時可免送補充、修正或更正劃線本。
    (2)新式樣圖卡得以指定代表圖代替。
    (3)專利權各項登記得僅由當事人之一方提出申請。


  • 配合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及引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規定,明定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相關事項。


  • 因應實務上申請人常因故延緩公告專利之需求,特增訂申請延緩公告程序及得延緩期限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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